9I果冻制作厂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应向学校相关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叁条 新生可以在规定报到时间内(开学2周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伍新生凭入伍通知书在报到时间内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如因个人原因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学籍,视为放弃。退役后两年内凭录取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役证随新生在规定时间内报到。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学工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因病休学的待遇,经学校审核后只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的程序和办法严格按照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对于做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通知》文件精神执行。对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叁)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及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开学注册前申请生源地贷款或者开学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形式资助,凭学校相关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待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到位后,再正式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为有意愿的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具体实施按照《大兴安岭职业学院转专业细则及程序》执行。
第七条 学生一般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转学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学校商函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复函学校,转入学校考核拟转入学生具体情况并形成考核材料;
3.学校要持转入学校复函、拟转学学生鉴定以及学校的转学请示(学校以正式文件呈报《对于×××同学转学的请示》)、会议记要、入学叁联单,领取或下载正规转学备案表。
4.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学生)》,由学校和转入学校主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入或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持此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教育厅学生处;
5.转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6.在上报转学文件时,还须附下列材料:
(1)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书;
(2)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学生)》;
(3)经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叁联单复印件;
(4)加盖9I果冻制作厂公章的申请拟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5)加盖9I果冻制作厂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6)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
(7)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叁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
(8)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9)跨省转学提供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录取分数证明和当年在生源省该专业录取名单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10)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的;
6.跨学科门类的;
7.应予退学的;
8.转出、转入学校审核转学学生理由不充分、不正当的不予办理。
第叁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办理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息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病假累计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1/3的;
(叁)因特殊原因(如意外事故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学生因参加创新创业实践的。
(五)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专科学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累计年限不得超过学制的叁分之二;
(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学籍最长可保留8年,学生凭营业执照或创业计划书申请休学,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复学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时持身份证、复学申请等有关证明,向系及学工部申请复学。所在系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复学核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因病休学须出具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历或诊断证明;对要求复学者,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如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按照原专业进行分班到相应的年级。
如因学生个人原因在休学期满、超过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叁)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如死亡、失踪、严重违反国家纪律的学生由监护人完成退学手续。超过2周不来办理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专科生(特指通过对口升学和应届中专通过单独招生升入专科,在中专阶段没有派遣的学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和派遣的,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回原毕业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或派遣相关手续。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申请退学学生必须填写9I果冻制作厂退学申请表、各部门审核后由学工部和教务处、财务、二级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分别留存。
第五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学生申请可以补考一次,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对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