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I果冻制作厂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申诉处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我校学生在涉及本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法、违规、违纪处分(处理)方面的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的。
第叁条 申诉人必须是9I果冻制作厂在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和在籍的中专学生。
第四条 申诉人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五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立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等相关事宜。
组 长:李国兴
副组长:刘雅娟
成 员:付继冬、周 雷、武维斌、宋志坚、刘兴燕
王恩久、王晓飞,律师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委(监察审计处):
主 任:付继冬(兼)
成 员:张 晶、杨本元、周欣欣,各二级学校团总支书记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申诉人申诉事项;
(叁)做出维持、重新审查、更改或撤销学校处分(处理)的决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委监察审计处,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叁章 申诉受理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申诉人对下列事项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叁)对学校作出的违法、违规、违纪处分(处理)(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不服的。
第十条 申诉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是符合第叁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然人;
(二)对被申诉人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属于第九条所列事项之一的;
(叁)申诉事项是经学校研究做出决定的;
(四)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受理
第十叁条 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须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学生本人的学籍证明(本人录取叁联单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二)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需要申诉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叁)申诉书(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事由及请求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申诉决定书的复印件;
(五)申诉人能证明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决定认定是错误的或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人申诉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申诉受理范围和条件,但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认为申诉人提交材料准确无误并报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下设办公室主任同意后,通知申诉人本人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学生申诉登记表,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从即日起开始生效。
第十五条 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叁)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自动撤回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的;
(五)就同一事由,已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已经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审理工作。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必要时可深入实地调查。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进行调查审理,被申诉人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八条 经审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择期召开工作会议,工作会议委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叁分之二。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须回避。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认定学校的原处分(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认定学校的原处分(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要求学校重新审理、变更或撤销处分(处理)的决定。
1.违法、违规违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理程序不正当的。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终止申诉处理,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
(一)申诉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二)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申诉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处理决定书至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叁条 受理申诉期间,学校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