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I果冻制作厂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9I果冻制作厂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学院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
第叁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或下列之一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院和二级学院各项奖助评定资格。
第六条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一)对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组织游行,以及其他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犯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开除学籍;
2.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3.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无辜者不在此例);
4.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5.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坏财物按价赔偿,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脏物,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扰乱学校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叁)对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含2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含4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含6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未遂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打架,策划打架,参与打架,为打架提供凶器及作伪证者:
1.打架: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进殴斗势态扩大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作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条加重一级处分。
6.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费用和营养费用。
(五)对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凡赌博者,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2.邀赌者,开除学籍。
3.提供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赌博提供场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赌者,加重处分(抽头以参与论处)。
(六)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辱骂他人和私拆他人信件者,除依法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盗窃案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留校查察看以上处分。
2.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捏造事实,写诬告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1.学生男、女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用下流语言或举止侮辱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与对方恋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学校宿舍内留异性者及被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提供宿舍给他人作同居场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学生酗酒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仿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分配、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所在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1.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他人隐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1.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纪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无效后,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该门课成绩:
(1)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考场指令的;
(2)在考试过程中私自将书籍、笔记本、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及其它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物品(事先准备好的作弊纸条除外)带入座位的;
(3)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随意走动或进出考场的;
(5)交头接耳的;
(6)试卷或草稿纸不按规定随意摆放的;
(7)用某种示意或动作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8)不按时交卷的;
(9)交卷后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
2.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
(1)因考试违纪,累计受到两次警告处分的;
(2)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且屡教不改的。
3.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本学期全部课程成绩:
(1)因考试违纪,累计受到两次记过处分的;
(2)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笔记或夹带事先的作弊纸条的;
(3)在桌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4)抄袭他人试卷的;
(5)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6)计算机上机考试或其他实验课考试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4.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的;
(2)互相交换或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
(3)考试中被监考人员认定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者,情节严重的;
(4)替考者与被替考的;
(5)利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的;
(6)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的;
(7)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的。
(十)学院规定家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在校期间不准夜不归寝(包括周六、日)有事需请假,不经请假,夜不归寝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十一)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酗酒,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酒后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1.每学期缺席1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因受处分屡教不改,学期内又缺席18学时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以此类推。
(十叁)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点蜡烛、烧酒精炉、煤油炉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加重处分。
2.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加重处分。
4.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赔偿损失。
(十四)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1.损害公物(包括图书等)及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者,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2.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者,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处以罚款。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
2.曾在本校受过处分者;
3.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4.违纪群体为首者;
5.纠集校内外人员作案为首者;
6.酒后滋事者;
7.同时违反本条例列举的两条以上(含两条)纪律者;
8.私藏管制刀具者;
9.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管理和报批程序:
1.因考试违纪作弊的违纪处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其它违纪处理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工部审核、处理;
2.案情较复杂或性质较严重的学生违法、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各二级学院配合。各二级学院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时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协助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有关二级学院和学工部。由二级学院和学工部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如需退学、开除等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其他由分管院长召集学生工作会议研究处理;
3.对于经公安机关处理的违法学生,应在得到公安部门结案通知后一周内,由二级学院提出纪律处分意见报到学工部审核,再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违纪学生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二级学院,由学工部协调处理。
5.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据实际情况可做适当调整;
6.考试违纪处分由学工部公布,其它违纪由二级学院负责公布。
第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在决定前,处分结论要和本人见面,并听取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由本人签署意见。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可在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15日内复审并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生若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十条 处分决定视其情况及时在全院、二级学院或班级公布,留校察看处分决定必须书面或电话通知学生家长,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家长并与学生共同办理离校手续。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由学工部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二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十叁条 受留校察看者自受处分之日起满6到12个月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申请。
(一)申请解除处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确有悔改表现,学习成绩列所在班级排名的前30%。
2.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参加院级各类学科竞赛获得前叁名,或者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获得名次者。
3.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或者社会实践活动累计50小时以上者。
(二)解除处分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处分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2.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调查审核同意后,报学工部审批。
第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叁)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